開欄語
乘著長三角一體化的東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深化跨域司法協(xié)作、促進法律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與協(xié)調上又邁出了新的步伐。9月,馬鞍山中院五位法官做客上海二中院“至正開放麥”欄目,在開放、專業(yè)、有溫度的舞臺上展開問題精研、觀點交流、思想碰撞,在共思共謀、互學互鑒中提升司法業(yè)務水平。來吧,看看“上海二中院×馬鞍山中院”聯(lián)名款第一期的風采~
主講人/趙麗萍 馬鞍山中院刑一庭庭長
曾榮獲安徽省三八紅旗手等稱號,被評為全省法院優(yōu)秀女法官、安徽省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馬鞍山市“巾幗建功”標兵、馬鞍山市法院辦案能手,榮立馬鞍山市法院個人三等功,撰寫的論文獲評全國法院系統(tǒng)第三十屆學術討論會論文三等獎。
第一期:洗錢罪的法律規(guī)制與應用
洗錢犯罪,通俗地說就是“使贓款通過某些途徑變?yōu)楹戏ㄘ敭a(chǎn)的犯罪行為”,其本質在于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滅犯罪線索和證據(jù),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實現(xiàn)犯罪所得的安全循環(huán)使用。洗錢罪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jīng)濟金融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對洗錢犯罪必須依法嚴懲。
洗錢罪法律規(guī)制的遞進完善
為依法懲治洗錢犯罪活動,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罪作了規(guī)定,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又先后對洗錢罪進行了修改完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9年解釋。從“大洗錢”的角度,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2020年“兩高一部”出臺了《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洗錢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確保刑法得到正確實施。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原刑法條文中的“明知”和“協(xié)助”等術語,并將“自洗錢”納入打擊范圍,同時取消了罰金刑的限額,對洗錢罪的定罪量刑產(chǎn)生重大影響。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構成洗錢罪需滿足以下條件:
● 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掩飾、隱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 上游犯罪鎖定為七類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的行為,條文列舉五種洗錢行為: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金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024年8月19日,“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guī)定,明確洗錢犯罪認定標準,以更好地滿足反洗錢工作需要。
主要內容與亮點呈現(xiàn)
《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
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
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五是明確罰金數(shù)額標準。規(guī)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數(shù)額。
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
亮點呈現(xiàn)
● 解釋明確:洗錢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 解釋將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明確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金融資產(chǎn)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如何區(qū)分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有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于兩個條文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交叉重疊,相互之間又存在著一定競合關系,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理解分歧和適用障礙。那么,在實踐中如何進行準確區(qū)分與適用呢?
當上游犯罪行為屬于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七種犯罪時,由于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是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的關系,就可以考慮適用洗錢罪,但并不是說只要掩飾、隱瞞的是這七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構成洗錢罪,這里還需區(qū)分行為的方式和性質的問題。
● 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是對七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進行的漂白、轉換等資金性質上的改變行為,這種行為旨在使原本不合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發(fā)生化學變化,使其表面上合法化,即把黑錢洗白。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當然的包含前述洗錢性質的行為,同時還有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進行的窩藏、轉移等空間位置上的改變行為,這種行為是在不改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源狀態(tài)的情況下對其予以藏匿或流轉,屬于物理空間上的變化,目的在于逃避司法機關查處,并不具有使其表面合法化的特征。據(jù)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洗錢罪的行為方式。
在明確這一差別后,兩個罪名的區(qū)分與適用變得顯而易見:對七種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漂白、轉換等掩飾、隱瞞行為的,構成洗錢罪。其中,如果是實施了上游犯罪的本犯實施此類掩飾、隱瞞行為的,應對其以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即自洗錢)數(shù)罪并罰;如果是本犯以外的他人明知是七種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實施此類掩飾、隱瞞行為的,在排除其與本犯共同故意實施上游犯罪情形后,則應對其以洗錢罪定罪處罰。
對七種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實施藏匿、轉移等掩飾、隱瞞行為的,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目前未規(guī)定“自窩贓”行為入罪,本犯實施此類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應予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