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guī)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行為?近日,安徽省發(fā)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安徽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收費漲幅較大 可恢復政府指導價
征求意見提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簡稱民辦學校,下同)學歷教育收費(學費、住宿費,下同)、民辦幼兒園收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下同)及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對已試點放開收費標準的民辦高校、民辦職業(yè)院校、民辦中小學校學歷教育收費,發(fā)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應開展收費成本調查和政策評估,對放開后收費標準漲幅較大或者可能引發(fā)本地區(qū)民辦教育收費標準顯著上漲的,可恢復政府指導價管理。
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不含幼兒園,義務教育、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學校根據(j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為防止過高收費,發(fā)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可對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收費依法加強調控監(jiān)管。
收費標準調整間隔不少于3年
按照征求意見,民辦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營利原則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民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管理參照公辦學校政策執(zhí)行。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動態(tài)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年。收費標準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jīng)費補助變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對穩(wěn)定。
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jīng)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
民辦高校按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中小學、民辦技工院校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學生退轉學可退還部分學費和住宿費
征求意見對退費辦法也予以明確,民辦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yè)或保留學籍的(簡稱退轉學),學校應根據(jù)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
具體退費辦法:按學年、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按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
此外,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收取贊助費
征求意見提出,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當同時公示調價理由及依據(jù),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jiān)督。
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對按規(guī)定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nèi)容與規(guī)定政策不符的收費,學生有權拒絕繳納。
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
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
來源:新安晚報、安徽網(wǎng)、大皖新聞